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许可(共1项)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版权所有: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南京网站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路10号 邮编:211800 电话:025-58110317 E-mail:pktb@njpk.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