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行政行为(共2项)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