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安委字〔2007〕007号 
关于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镇街、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安委字〔2007〕32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安委会决定,在全区年初排查事故隐患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及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紧紧围绕安全生产“落实年”和“攻坚年”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范围和方法步骤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冶金、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造船等工矿企业事故隐患; 2、道路交通、水运等交通运输企业事故隐患; 3、各类商业、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隐患; 4、住宅和构建筑物事故隐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6、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事故隐患; 7、其他事故隐患。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隐患排查由各镇街、主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实行单位自查自报与政府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区安委办设举报电话,举报电话:58111965,欢迎群众举报。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督查。在隐患治理上,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单位整改督查。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镇街、主管局、各有关单位牵头,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房产、质监、卫生、商贸、教育、国土资源、电力、农业、水利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于6月20日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表格见附件)。在此期间,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区政府将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镇街、主管局、各有关单位要在8月5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迎接上级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委会将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全区要做好迎查准备。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三、工作重点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和《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等三个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细致地进行对照,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排查治理的重点,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逐一检查落实。切实整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切实解决阻碍安全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国务院安委办三个指导意见请从南京安全生产网查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部门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对因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监控不严、放任隐患存在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存在隐患的单位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部门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逐个登记,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最终消除隐患。区安委会将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并纳入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附件:安全生产隐患登记表 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