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安委字(2007)8号 
浦口区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状》、《浦口区二??七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浦口区二○○七年度“一体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精神,特制订《浦口区二○○七年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一、考核依据 浦口区2007年度“一体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实行1000分制(祥见考核细则)。 二、奖惩 1、考核得分九百五十分以上的为优秀,八百五十至九百四十九分的为良好,八百至八百四十九分的为达标(合格),八百分以下为不达标(不合格); 2、奖励: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即优秀、良好、达标(合格)。优秀奖获得单位返还全额保证金,并奖励3000元;良好奖获得单位返还全额保证金,并奖励2000元;达标(合格)单位返还全额保证金,并奖励1000元。 返还的保证金列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奖励对象为镇街、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分别奖励奖金总额30%、40%、30%。 3、对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不达标)的单位扣100分,发生每起死亡事故的扣50分(不重复扣分),并将实行一票否决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列入区安全生产专项基金。 4、对发生伤亡、火灾、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加倍扣罚该项目的考核分值。 三、考核办法 (1)区安委会将在二○○七年十一月中旬对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汇报、看台帐、抽查所属企业的办法; (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由区安委会进行通报,并由区政府实施奖惩; (3)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区安委会。 附件:1.基础管理检查考核表 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