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国家局制式《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委托颁发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苏安监〔2005〕22号)和《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江宁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含地下开采矿山)的颁发管理;六合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含地下开采矿山)的颁发管理;浦口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含地下开采矿山)的颁发管理;溧水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含地下开采矿山)的颁发管理;高淳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含地下开采矿山)的颁发管理; 二、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申请书等请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和江苏安全生产网(www.jssafety.gov.cn)上自行下载。 三、区县安监局凭《南京市非煤矿山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附后)到市安监局领取国家局制式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统一打印,流水编号由市安监局统一规定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区县安监局负责批准颁发; 四、区县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由各区县安监局负责留存备查,市局负责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由市安监局负责留存备查。 五、各区县安监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抓紧认真组织、督促本地区非煤矿矿山企业按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要积极申报;需要整改的企业,要抓紧整改,争取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领证工作,原市、区县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底自行作废。市安监局将在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情况报省安监局,并同时向社会公布,希区县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加强配合。 六、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有关矿山分类的说明详见《伤亡事故统计工伤手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Ο二年六月六日印发) 七、对于在安全评估工作中被确定为A、B类,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前已按照当地的要求取得有关安全许可证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颁发国家局制式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关于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问题。《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此,下列情况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 类别 | 物质特性 | 临界量 | 典型物质举例 | 民用爆破器材 | 起爆器材* | 0.1 t | 雷管、导爆管等 | 工业炸药 | 5 t |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 爆炸危险原材料 | 25 t | 硝酸铵等 |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在我市非煤地下矿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⑵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⑶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九、新、改、扩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须提供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并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的相关内容执行。 各区县安监局要借助《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资质从事矿山开采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